杨某某、曹某某1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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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623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曹某某1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1;曹某某2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623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被告:曹某某1,男,汉族,1992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曹某某2,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被告曹某某1的父亲。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1、曹某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浩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凤书 记 员 阳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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