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霜鹿、唐维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02民初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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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364号案件名称
陈霜鹿、唐维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霜鹿;唐维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02民初1364号原告:陈霜鹿,女,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唐维君,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了原告陈霜鹿与被告唐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霜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维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霜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65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维君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壹万玖仟伍佰元整(¥19530元)属实借款人唐维君2017年11月16日”。同日,原告按照被告指示汇款至黄琼的账号。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还款3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偿还,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遂酿成本案纠纷。判决的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唐维君向陈霜鹿出具的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唐维君未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5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维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霜鹿借款165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元,由被告唐维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张希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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