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与相国辉,王彩琴,孟平锁,杜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8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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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833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与相国辉,王彩琴,孟平锁,杜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相国辉;王彩琴;孟平锁;杜华;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8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MUU63。负责人:晁运良。被执行人:相国辉,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彩琴,女,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孟平锁,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杜华,女,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与被执行人相国辉、王彩琴、孟平锁、杜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雁证经字第30147号公证书及(2020)西雁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83200元;利息121855.72元;自2020年3月21日及至给付之日止应付的利息、罚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14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案款。查封了被执行人相国辉名下陕AXXXXX、孟平锁名下陕AXXXXX车的户籍手续,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四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启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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