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429执178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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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执178号之十三案件名称
李江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江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429执178号之十三被执行人:李江连,女,汉族,1974年04月16日生,住武乡县涌泉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江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江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亮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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