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吴邹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603执82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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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603执821号之三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吴邹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鹰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吴邹兵;刘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8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060770648Y,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世纪阳光大道5号。负责人:程富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邹兵,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被执行人:刘芳,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邹兵、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603执8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主文)审 判 长 吴全明审 判 员 宋海辉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梓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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