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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楚利、伍玉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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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352号
  • 案件名称

    张楚利、伍玉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楚利;伍玉凡;赵光长;王建光;扶植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张楚利,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伍玉凡,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赵光长,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王建光,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扶植喜,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申请执行人张楚利与被执行人伍玉凡、赵光长、王建光、扶植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楚利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伍玉凡、赵光长、王建光、扶植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12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足额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伍玉凡、赵光长、王建光、扶植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伍玉凡、赵光长、王建光、扶植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楚利,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楚利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张楚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292万元,已执行到位1.059966万元,尚有10.232034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楚利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张楚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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