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二营、河南雄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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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2514号案件名称
付二营、河南雄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付二营;河南雄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2514号申请执行人:付二营,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执行人:河南雄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云港路世航之窗A座8层813A。法定代表人:韩海洋。本院在执行付二营与河南雄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146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河南雄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劳务费11468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3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提取等额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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