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金宝、裴锡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02民初5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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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5756号案件名称
程金宝、裴锡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宣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程金宝;裴锡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02民初5756号原告:程金宝,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裴锡成,男,55岁,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金宝与被告裴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经与原告确认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金宝的起诉。本案预收的受理费36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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