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保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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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保875号案件名称
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保875号申请人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099号。法定代表人康忠辉。诉讼代理人李可建。被申请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湘珠路216号。法定代表人温军民。本院在审理申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841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上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湘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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