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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郑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5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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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5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某、郑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某;郑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郑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0)湘0407民初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本金13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湘0407执548号案件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雨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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