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赵继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34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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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3481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德、赵继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何德;赵继业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3481号之一原告:何德(身份证号码XXX),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赵继业(身份证号码XXX),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何德与被告赵继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何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何德负担。 审判长 马雪婷审判员 马如古亚审判员 才让卓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姚丽书记员 杨爱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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