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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德、赵继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34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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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34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德、赵继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何德;赵继业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3481号之一原告:何德(身份证号码XXX),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赵继业(身份证号码XXX),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何德与被告赵继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何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何德负担。        审判长    马雪婷审判员    马如古亚审判员    才让卓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姚丽书记员    杨爱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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