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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博、唐文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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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248号
  • 案件名称

    秦博、唐文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秦博;唐文丽;莫潮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248号原告:秦博,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唐文丽,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莫潮,女,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暂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秦博与被告唐文丽、莫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现原告秦博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博自行负担。审判员  葛新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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