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博、唐文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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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248号案件名称
秦博、唐文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秦博;唐文丽;莫潮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248号原告:秦博,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唐文丽,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莫潮,女,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暂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秦博与被告唐文丽、莫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现原告秦博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博自行负担。审判员 葛新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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