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勇、镁智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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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3民初2414号案件名称
王志勇、镁智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志勇;镁智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3民初2414号原告:王志勇,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连市人,系大连市交通局退休干部,现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镁智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试验区营口市渤海大街西93号111-079。原告王志勇与被告镁智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原告王志勇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茹懿书 记 员 武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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