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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镁智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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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3民初2414号
  • 案件名称

    王志勇、镁智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勇;镁智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3民初2414号原告:王志勇,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连市人,系大连市交通局退休干部,现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镁智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试验区营口市渤海大街西93号111-079。原告王志勇与被告镁智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原告王志勇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茹懿书 记 员  武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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