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春、鲁卫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鄂08执复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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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8执复6号案件名称
吴金春、鲁卫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金春;鲁卫明;文后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8执复6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吴金春,女,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鲁卫明,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第三人(异议人):文后松,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复议申请人吴金春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宝法院)(2021)鄂08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宝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春与被执行人鲁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6日作出(2015)鄂东宝执00080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鲁卫明对第三人文后松的到期债权387344元。第三人文后松于2021年5月向东宝法院提出异议称,其与田华海、鲁卫明所产生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被执行人鲁卫明不再对其享有到期债权,请求东宝法院中止执行被执行人鲁卫明对其的到期债权387344元。东宝法院审查后,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鄂08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中止对东宝法院(2015)鄂东宝执00080号之三执行裁定的执行。吴金春不服上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撤销东宝法院(2021)鄂08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继续执行鲁卫明对文后松的到期债权387344元。本院认为,东宝法院(2021)鄂08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仅叙述了该院“在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时,其债务并不明确,直到2020年5月20日,京山市人民法院(2020)鄂0821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作出后,文后松对被执行人鲁卫明的债务才明确”,没有查明债务金额及实际支付情况,属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朝阳审 判 员 吴林周审 判 员 魏照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江慧敏书 记 员 鲍清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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