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亚黎,周康与雷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93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9370号案件名称
熊亚黎,周康与雷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熊亚黎;周康;雷静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9370号 原告:熊亚黎,女,汉族,1995年8月1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县。被告:雷静,女,汉族,1991年4月2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熊亚黎与被告雷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熊亚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亚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亚黎撤诉。案件受理费625.12元,由原告熊亚黎负担。 审 判 员 李逸豪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 帆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复旺、徐礼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5执188号 下一篇 王小碧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9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