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远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3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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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3132号案件名称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远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远俊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132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总经理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恩,女,汉族,1998年3月24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张远俊,男,汉族,1967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相长青,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远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仕琼 人民陪审员 余兰芬 人民陪审员 曹**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洁书 记 员 廖 妤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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