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树园、左轩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99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9967号
  • 案件名称

    陈树园、左轩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树园;左轩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9967号申请执行人:陈树园,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左轩羽,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树园与被执行人左轩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津0116民初89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借款150000元;2、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12月3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650元;5执行费21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约谈陈树园与左轩羽,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如下:左轩羽在2021年10月5日前给付陈树园20000元,在2021年12月1日前给付30000元,在2022年2月1日前给付30000元,余款在2022年6月底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6民初890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高俊利审判员  于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紫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