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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俊波、解启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4执988、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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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4执988、989号
  • 案件名称

    解俊波、解启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解俊波;解启平;罗原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988、989号申请执行人:解俊波,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申请执行人:解启平,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罗原乐,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21)川1524民初1274、12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俊波、解启平与被执行人罗原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原乐在长宁县电力公司有工资、奖金、绩效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罗原乐在长宁县电力公司每月工资等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彬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4执988、989号长宁县电力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俊波、解启平与被执行人罗原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21)川1524执988、98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原乐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被执行人罗原乐在你处每月工资等收入元。附:(2021)川1524执988、98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本院地址:长宁县泽洪路二段327号邮编:644300联系人:陈彬联系电话:(0831)878906013568111934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988、989号申请执行人:解俊波,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申请执行人:解启平,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罗原乐,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21)川1524民初1274、12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俊波、解启平与被执行人罗原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原乐在长宁县电力公司有工资、奖金、绩效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罗原乐在长宁县电力公司每月工资等收入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彬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4执988、989号长宁县电力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俊波、解启平与被执行人罗原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21)川1524执988、98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原乐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被执行人罗原乐在你处每月工资等收入元。附:(2021)川1524执988、98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本院地址:长宁县泽洪路二段327号邮编:644300联系人:陈彬联系电话:(0831)878906013568111934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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