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3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389号案件名称
马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勇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389号被执行人:马勇,男,1970年06月29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与马勇罚金一案中,经查明,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坚审判员 杨红军审判员 孙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润泰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2021)陕0403执221号 下一篇 孙志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09号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