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2021)陕0403执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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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执221号案件名称
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郑宁花;郑宁花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03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郑宁花,女,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30625N。法定代表人郑孝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403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宁花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修复申请执行人主卧房屋漏水部位,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维修了申请执行人的房屋漏水部位,但申请执行人认为房屋漏水部位未修复到位,被执行人现仍在修复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03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佳晨审 判 员 张艳萍审 判 员 刘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奔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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