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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兴兴食品有限公司、王冬冬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保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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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保799号
  • 案件名称

    东港市兴兴食品有限公司、王冬冬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东港市兴兴食品有限公司;王冬冬;赵纹银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保799号申请人东港市兴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李升运,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冬冬,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申请人赵纹银,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申请人东港市兴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冬冬、赵纹银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港市兴兴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王冬冬、赵纹银在与法院联网银行存款冻结人民币52万元(申请网查)。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58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东港市兴兴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人民币52万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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