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彬蔚、广州市华乐街车辆保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8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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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8273号案件名称
何彬蔚、广州市华乐街车辆保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何彬蔚;广州市华乐街车辆保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8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彬蔚,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乐街车辆保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麓苑路4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白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超,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彬蔚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华乐街车辆保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乐街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何彬蔚、被上诉人华乐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彬蔚上诉请求:1.判令华乐街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3750元;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乐街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何彬蔚补充提交了广州市智德汽修有限责任公司的汽车维修费3750元发票及该公司的智德汽修收款表两项证据,以证明修车的事实及实际损失数额。华乐街公司辩称,(一)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城市道路临时停泊车位,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五十条,华乐街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何彬蔚没有及时举证主张数额,其二审提交的证据是在2021年6月24日,但何彬蔚的汽车应已在一审就完成维修,因此该两份证据不合理、不真实。两份证据并非收据,无法证明款项用途。再者,该证据中有800元是贴膜费用,并非必须支出的费用。综上,请求驳回何彬蔚的上诉请求何彬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乐街公司负责修复何彬蔚汽车碎裂的前挡风玻璃或赔偿维修费3750元。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何彬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何彬蔚负担。除一审查明的案涉车辆车牌号存在笔误,应为粤A×××××外,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何彬蔚提交以下证据:1.广州市智德汽修有限责任公司的汽车维修费3750元发票;2.广州市智德汽修有限责任公司的智德汽修收款表,证据1-2拟共同证明发生的实际损失。经质证,华乐街公司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该票据的开票时间是2021年6月24日,而何彬蔚的汽车应是在今年年初已经完成维修。无法核实这张发票与维修玻璃是否同一事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但其上进厂日期显示为2021年6月24日,与事实不符。收款表中第三栏的800元贴膜费用不是必要支出,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也应当扣除这笔费用。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何彬蔚起诉主张涉案车辆停放期间前挡风玻璃被掉落的芒果砸烂,并提供管理员冯某成出具的《证明》,华乐街公司对车辆受损的成因不予认可。何彬蔚称车辆原挡风玻璃有贴膜,因挡风玻璃受损,维修后也需重新贴膜。何彬蔚一审陈述涉案车辆于2021年3月已维修,发票暂时未开。何彬蔚二审提交广州市智德汽修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开票记载粤A×××××汽车维修费3750元,智德汽修收款表记载维修项目为拆装前挡玻璃,其中前挡玻璃2600元、贴膜800元,合计375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华乐街公司是否应向何彬蔚赔偿汽车维修费以及维修费的数额。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何彬蔚主张涉案车辆停放期间前挡风玻璃被掉落的芒果砸烂,并提供管理员冯某成出具的《证明》。华乐街公司对车辆受损的成因不予认可,但车辆在华乐街公司保管期间受损是客观事实。何彬蔚向华乐街公司交纳了停车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一审认定华乐街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规定,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华乐街公司向何彬蔚收取停车月保费500元,又抗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车辆维修情况,何彬蔚一审已陈述涉案车辆于2021年3月已维修,发票暂时未开。二审中何彬蔚提供了补开的发票及汽修收款表,可以证实何彬蔚因维修车辆发生维修费3750元。车辆原挡风玻璃有贴膜,因挡风玻璃受损,维修后也需重新贴膜,由此发生贴膜费用800元,为必要合理的支出。华乐街公司主张应扣除该贴膜费用,本院不予采纳。故华乐街公司因向何彬蔚赔偿汽车维修费3750元。何彬蔚一审时因自身原因未能提交维修车辆及损失数额的证据,其二审补充证据,虽对本案处理结果产生改变,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二审诉讼费用。另一审判决基于一审时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决定由何彬蔚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何彬蔚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广州市华乐街车辆保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何彬蔚赔偿维修费3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上诉人何彬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练长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宇珑肖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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