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增武、任安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1002民初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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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民初502号案件名称
祝增武、任安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祝增武;任安春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02民初502号原告:祝增武,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被告:任安春,男,汉族,1957年1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祝增武与被告任安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祝增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增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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