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静丽、天津台铃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3执5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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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5255号案件名称
杜静丽、天津台铃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杜静丽;天津台铃鸿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3执5255号申请执行人:杜静丽,女,199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龙门乡西龙门村白洋坑南四排338号。被执行人:天津台铃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永保路7号增1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雷宏英。申请执行人杜静丽与被执行人天津台铃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1)第4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主动将所欠申请执行人二倍工资22025元及执行费230元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3执5255号申请执行人:杜静丽,女,199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龙门乡西龙门村白洋坑南四排338号。被执行人:天津台铃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永保路7号增1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雷宏英。申请执行人杜静丽与被执行人天津台铃鸿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1)第4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主动将所欠申请执行人二倍工资22025元及执行费230元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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