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绪兴、周云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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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095号案件名称
曹绪兴、周云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曹绪兴;周云;李志;田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曹绪兴,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周云,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李志,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田雲,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绪兴与被执行人周云、李志、田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志、周云、田雲于2021年9月18日交纳案件履行款524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曹绪兴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向其抵顶案件款280元,并自愿放弃迟延期间的利息。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发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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