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亳州市方荣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1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192号案件名称
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亳州市方荣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亳州市方荣钢结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19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以北规划汇庄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75681391-7。法定代表人王体功。被执行人:亳州市方荣钢结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15634452732。法定代表人李成路,经理。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万德化工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市方荣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缴纳执行费1929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等,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2.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网络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不动产、车辆、证券等有价财产信息;3.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5.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磊审判员 王 群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喻志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01民初5499号 下一篇 曹绪兴、周云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