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璐宇商贸有限公司、滦州市中环嘉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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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2019号案件名称
秦皇岛璐宇商贸有限公司、滦州市中环嘉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秦皇岛璐宇商贸有限公司;滦州市中环嘉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2019号原告:秦皇岛璐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城龙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胡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学,河北俊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州市中环嘉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古马镇包麻子村南侧。法定代表人:杜艳丽,总经理。秦皇岛璐宇商贸有限公司与滦州市中环嘉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璐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璐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34元,减半收取计6617元,由原告秦皇岛璐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尚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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