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太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恢1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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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恢144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太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太平;罗成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恢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回澜街17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远志,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太平,男,59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板桥镇。被执行人:罗成珍,女,59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板桥镇。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12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太平、罗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太平、罗成珍财产的查封、冻结。二、终结本院(2021)川0683执恢14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需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于2023年6月6日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沈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亮书 记 员 何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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