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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镇巴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8民初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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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初1133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镇巴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镇巴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8民初1133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镇巴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新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8755200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镇巴县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马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友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范 纬书 记 员 罗冬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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