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抚顺明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1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1143号
  • 案件名称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抚顺明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抚顺明悦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段67号。负责人:谢国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怀美,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抚顺明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抚区永济中路25号矸子山上。法定代表人:宋继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被执行人抚顺明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辽040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抚顺明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2019年12月21日前的欠息369712.42元、罚息3782187.5元、复利846707.88元及2019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上浮50%计付,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享有对被告抚顺明悦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物坐落于新抚区永济路(中段)25号1#厂房(权证号:抚房权证新字第××)、坐落于新抚区永济路(中段)25号办公4层2号(权证号:抚房权证新字第××)、坐落于新抚区永济路(中段)25号车间1-3层1号(权证号:抚房权证新字第××)、坐落于新抚区华山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抚顺国用(2013)第003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117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抚顺明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于2021年9月日以(2021)辽0404执1143号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抚顺明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新抚区华山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抚顺国用(2013)第0033号]及地上建筑物分别坐落于新抚区永济路(中段)25号1#厂房(权证号:抚房权证新字第××)、坐落于新抚区永济路(中段)25号办公4层2号(权证号:抚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坐落于新抚区永济路(中段)25号车间1-3层1号(权证号:抚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雪光审判员 :洪雪峰审判员 : 赵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郑 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