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512执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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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512执87号之二案件名称
梁某某、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梁某某;叶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512执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1993年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关于梁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1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叶某某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叶某某的银行存款21012元,但其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余额。经查,被执行人叶某某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桂E×××××的速腾牌小型汽车,本院已于2021年9月3日登记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未能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无证券数据,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种类,无工商注册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工作需要的消费。鉴于被执行人叶某某目前没有实际可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叶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可持本裁定及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尧审 判 员 黄海宁审 判 员 刘春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潘世红书 记 员 许庭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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