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耀、鲁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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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791号案件名称
常耀、鲁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常耀;鲁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791号原告:常耀,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鲁力,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常耀诉被告鲁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鲁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常耀负担。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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