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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耀、鲁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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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791号
  • 案件名称

    常耀、鲁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常耀;鲁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791号原告:常耀,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鲁力,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常耀诉被告鲁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鲁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常耀负担。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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