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世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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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467号案件名称
渭南市世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渭南市世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467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世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6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世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世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8089.95元及逾期利息(以383037.0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世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司法文书,并两次对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世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世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4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 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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