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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7民初25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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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7民初25752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科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5752号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果丰路88号2栋2层附202号。法定代表人:杜洪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丝,女,公司员工。被告:王科,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非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秀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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