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燕均、李丛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8民初4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民初435号案件名称
郭燕均、李丛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燕均;李丛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8民初435号原告:郭燕均,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人,村民,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李丛军,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本院在审理郭燕均与李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燕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燕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燕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郭燕均承担。审判员 王 国 治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阿力友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市协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694号之一 下一篇 王某甲、王某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