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皓、韩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247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2475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皓、韩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皓;韩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2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皓,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韩辉,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胡皓与韩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2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皓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韩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6月2日等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韩辉的存款、股票、房屋、车辆等财产状况,查封皖K×××××宝骏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韩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韩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胡皓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晓云审判员 张耀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晶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