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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民初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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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3民初1383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赵明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3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负责人:冯涛,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汉族,居民,特别代理。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与被告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 际 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杨   蕊书  记  员     陈   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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