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民初13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3民初1383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明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3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负责人:冯涛,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汉族,居民,特别代理。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与被告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 际 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杨 蕊书 记 员 陈 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周军返还原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183号 下一篇 马静静、尚亮亮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