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周军返还原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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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183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周军返还原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周军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西吴家堡108。法定代表人马振作,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春和,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军,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周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681执1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丽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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