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传江与张立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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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926号案件名称
武传江与张立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武传江;张立茹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926号原告:武传江,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 诉讼代理人:张希侠,女,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立茹,女,195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武传江诉被告张立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武传江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传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传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3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徐俊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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