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彩红、罗彩红、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324执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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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733号案件名称
罗彩红、罗彩红、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彩红;罗彩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24执733号罗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罚金执行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陕032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执行,对被执行人罗某某罚金4000元予以追缴,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家属予以代缴罚金4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24执7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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