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彩红、罗彩红、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324执7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733号
  • 案件名称

    罗彩红、罗彩红、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罗彩红;罗彩红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24执733号罗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罚金执行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陕032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执行,对被执行人罗某某罚金4000元予以追缴,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家属予以代缴罚金4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24执7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