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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凤山、田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4民初2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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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民初2980号
  • 案件名称

    谢凤山、田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谢凤山;田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4民初2980号原告:谢凤山,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田文,女,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谢凤山与被告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谢凤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私下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谢凤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凤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凤山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宜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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