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凤山、田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4民初2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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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民初2980号案件名称
谢凤山、田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谢凤山;田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4民初2980号原告:谢凤山,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田文,女,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谢凤山与被告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谢凤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私下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谢凤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凤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凤山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宜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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