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妙贞、袁金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民终32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3232号案件名称
莫妙贞、袁金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莫妙贞;袁金水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民终3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莫妙贞,女,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现住广东省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雪芬,女,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莫妙贞的妹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金水,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住恩平市,现住恩平市。上诉人莫妙贞因与被上诉人袁金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莫妙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莫妙贞支付工程余下款项28000元;3.袁金水支付装修维修款项23200元;4.袁金水赔付主体工程维修款项25305元;5.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袁金水承担。事实和理由:袁金水于2018年7月以有丰富经验的建筑工程师傅的身份,承接莫妙贞坐落于广东省恩平市平方米,共504平方米建筑面积)自建房的主体和装修工程。装修工程于2019年底已全部完工。但是,在2019年12月20日本房屋还未交付使用时,在完全没有作过验收时,莫妙贞发现本房屋二、四、五楼的天花、横梁出现多处开裂渗水情况,后来还发现顶层天台处出现多处严重开裂的事实。莫妙贞在2019年12月20日发微信将以上的事实情况告知袁金水。这些铁的事实,就是袁金水承建莫妙贞楼房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事实。因此,莫妙贞在2019年12月20日,一方面通知要求袁金水应无偿修理返工处理好各楼层面开裂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袁金水不自觉进行修理返工,将各楼层开裂的情况处理好,莫妙贞就在还有未支付给袁金水53000元的工程款中扣下20000元为修理返工人工材料费,余下的33000元的工程款,即支付给袁金水。袁金水不同意莫妙贞此处理方案,不作无偿修理处理开裂的严重质量的情况,袁金水于2020年3月以承建的楼房各楼面出现开裂的事实情况与袁金水的承建施工无关为由,一定要向莫妙贞取回53000元(包括补救费2万元在内),向一审法院起诉。莫妙贞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一、法律规定主体必须具有一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有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袁金水是完全没有相适应的具有法定的执业资格,而承建莫妙贞的共五层高的楼房,完全是非法执业,袁金水应依法承担法律的后果。二、袁金水既没有建筑的法定资格,又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是无效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既然已认定“原、被双方口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应按照合同书无效的法律规定判决,但一审法院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2004)法释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凭什么事实证据、凭什么法律依据,认定袁金水承包莫妙贞楼房装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支持袁金水的诉讼请求。2019年12月袁金水刚所谓完成莫妙贞楼房共五层总建筑面积为504平方米,即于2019年12月20日上午,莫妙贞亲临本楼房发现每一层的楼面不同程度地都出现开裂和有裂逢,并明确向袁金水表明不合格,要补救的。而袁金水抗辩主张上述质量问题与其无关。袁金水完全没有通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完全没有提供证据,一审法院凭什么证明上述质量问题与袁金水的建筑施工无关。莫妙贞放弃鉴定是一审法院的过错导致的,一审法院委托一家达不到鉴定目的的,后患无穷的令人可怕的鉴定公司为莫妙贞房屋作鉴定。详见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的《受理鉴定回复函》。本次鉴定总费用为28000元,莫妙贞已于2020年6月5日应一审法院的通知已向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缴交2000元,还有26000元未缴交,莫妙贞在本案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袁金水赔偿的只是25305元补救费。28000元与25305元对比,那本那利那害综上所述,莫妙贞的房屋遭受到重大的不合格的质量问题,是由于毫无建设建筑资质的冒牌的有丰富经验建筑师傅袁金水施工造成的,袁金水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二审调查中,莫妙贞补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裁判判定双方口头约定无效,莫妙贞于2019年12月20日向袁金水微信信息同理也应属无效合同,袁金水提供两份资料都是双方口头约定和微信通知,这两份资料都是无效合同,所以这两份资料都属于无效证据。袁金水没有证据要求莫妙贞支付装修款。二、一审法院综合评判第一条已经裁定双方口头裁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在评判第二条却引用了这两份证据,一份是双方口头约定,另一份是莫妙贞的微信,这两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评判第二条应无效,不能给袁金水给予支持请求莫妙贞支付装修款53000元。三、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袁金水应当在竣工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履行保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义务,5年内履行保修有防水要求建筑保修义务。但是袁金水作为报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造成财产损失,经恩平市云品装饰设计工程部报价维修建筑物需要维修费用23200元,袁金水依法向莫妙贞赔付维修费23200元。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参考珠海奥园广场住宅质量保证书里的条约,涉案房屋现在依然处于主体工程的保修期间,属于防水要求保修期间,2019年10月25日莫妙贞发现房屋的棚面(也就是天台)有明显裂痕,二楼、四楼、五楼的天花横梁开裂渗水的情况,最大的裂痕长度1.5米,宽度1厘米,特别是在下雨期间,五楼的天台漏水需要用水桶装,这严重影响了莫妙贞的正常使用。2019年12月20日,莫妙贞发微信通知告知袁金水叫其及时进行补漏修整,袁金水拒绝修理,并提出漏水问题属于基础工程和建筑材料问题,与其施工没有关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袁金水开工前应对莫妙贞提供的材料(基础工程)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通知莫妙贞更换、补齐,但袁金水进行施工前对基础工程没有提出异议,便应视为已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基础工程)并没有发现不符合约定,袁金水在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没有对定作人莫妙贞提供的施工材料提出异议,便应视为已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建筑材料)并没有发现不符合约定,主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是袁金水施工导致,莫妙贞邀请装修公司对主体维修款项进行报价,报价费用估算为27500元,袁金水作为保修人在主体工程保修期内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造成材料损失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袁金水在二审中未作答辩。袁金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莫妙贞支付房屋装修工程款53000元给袁金水;2.判令莫妙贞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53000元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袁金水;3.本案诉讼费由莫妙贞承担。莫妙贞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袁金水赔偿房屋修复费用26305元给莫妙贞(具体数额以鉴定结果为准);2.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袁金水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莫妙贞拟在恩平市建造房屋,并在完成打桩工程后,于2018年9月将该房屋的主体工程发包给袁金水施工,发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袁金水承接上述房屋的主体工程后,依约进场施工,并完成了相应的工程。莫妙贞亦已经向袁金水支付了主体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之后,莫妙贞又将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袁金水施工,发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双方口头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款为123000元。袁金水于2019年12月初完成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期间,莫妙贞共向袁金水支付了装饰装修工程款70000元。2019年12月20日,莫妙贞向袁金水发送手机信息《通知》一则,载明:“袁金水承包我五层自建房主体和装修工程。主体工程已完成并结清工程款。装修工程共123000元已付7万元余下53000元正。①10月9日发现顶棚面多处出现严重的开裂并渗水(由于前天下雨)5月初捣好的棚面短期内就有这么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他层都有渗水现象。百万的新房搞成豆腐渣工程。原计划由你包工包料补救维修,你不接受。现由我请专业补漏师傅做,费用2万元由装修余下工程款53000元中扣。②装修工程后尾工作,请于2日内到场,逾期不到现由我请师傅完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在余下的工程款中扣。特此通知。屋主:莫妙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莫妙贞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对涉案房屋的楼层天花及横梁出现渗水、天台地面及房间墙面出现裂痕的成因、受损程度,是否由袁金水施工造成及责任比例及对房屋受损部分修复的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公司进行鉴定。但莫妙贞并未依时预交相应的鉴定费。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莫妙贞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判决:一、莫妙贞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装修款53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袁金水;二、驳回袁金水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莫妙贞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125元【袁金水已预交】,由莫妙贞负担;袁金水预交的受理费112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莫妙贞应向一审法院补缴受理费1125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228.81元【莫妙贞已预交】,由莫妙贞负担。二审中,袁金水没有提交新证据。莫妙贞提交以下证据:1.(2020)粤0785民初570号之一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2020)粤0785民初570号之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3.中国工商银行汇款电子回单复印件一份;证据1、2、3共同用以证明:莫妙贞自2020年6月4日以来,听从一审法院的安排,并于2020年6月5日已向广东汇检鉴定有限公司缴交2000元费用,广东汇检鉴定有限公司都没有检测鉴定报告给莫妙贞的事实。4.恩平市云品装饰设计工程部出具的关于房屋主体与装修的质量问题报告书一份、主体工程预算表一份、装饰工程预算表一份,用以证明涉案房屋的装修及主体都出现质量问题,主体工程及装修工程维修价格预算的价格。5.微信截图及图片打印件各一页,用以证明三楼厨房无任何外力的情况下,墙面脱落。袁金水对莫妙贞提交的前述证据认为:莫妙贞提交的补充证据系恩平市云品装饰设计工程部出具,而该工程部并无鉴定资质,鉴定人是谁,是否有鉴定资质也无相关证据佐证,故该证据无法律效力;莫妙贞在二审期间提交证据,也过了举证期限;莫妙贞过了举证期限提交的无资质的鉴定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袁金水不予认可,法院也不应采信。经审查,莫妙贞提交的证据1—3反映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相关情况,本院予以采纳。莫妙贞提交的证据4、证据5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因袁金水的施工而造成,对本案的实体处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莫妙贞在二审中陈述其在2020年10月份左右进入涉案房屋居住,袁金水没有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莫妙贞。一审中,一审法院曾委托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莫妙贞向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预交了初步查勘差旅费用2000元。后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表示仅能对涉案房屋现状的损坏情况进行鉴定,无法对涉案房屋损坏情况是否由袁金水装修造成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询问莫妙贞,莫妙贞要求取消对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委托。一审法院重新摇珠选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要求莫妙贞预交鉴定费用20000元,但莫妙贞并未依时预交相应的鉴定费,并在一审中明确表示放弃鉴定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二审仅针对莫妙贞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本院不予审查。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袁金水与莫妙贞口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法释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莫妙贞将其房屋主体工程发包给袁金水施工,主体工程完成并结算支付完毕后,莫妙贞又将房屋装修工程包括内外批墙、贴瓷砖等发包给袁金水包工不包料进行施工,但莫妙贞未依约向袁金水支付装修工程款而引起本案纠纷,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亦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袁金水没有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资质,故袁金水与莫妙贞口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二、关于莫妙贞是否应向袁金水支付装修工程款及数额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法释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莫妙贞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恩平市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袁金水施工,袁金水依约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双方均确认双方口头约定装饰装修工程款为123000元,现袁金水已完成相应的工程,莫妙贞在二审调查中也明确其已居住在涉案房屋,因此,莫妙贞应向袁金水支付装修工程款。由于莫妙贞已支付了装修款70000元,其亦发送信息给袁金水确认仍拖欠袁金水装修款53000元,莫妙贞在诉讼中亦陈述其尚欠装修工程款53000元没有支付,袁金水请求莫妙贞支付装修款53000元,理据充分。一审法院对袁金水该请求予以支持,处理正确,并无不当。莫妙贞上诉请求其应向袁金水支付工程余下款项28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袁金水应否向莫妙贞支付装修维修款项23200元的问题。莫妙贞上诉要求袁金水支付装修维修款项23200元。经审查,莫妙贞在一审中并没有提出要求袁金水支付装修维修款项23200元的诉讼请求,属于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且双方没有就该诉讼请求达成调解意见,本院对莫妙贞上诉请求不予审查处理。四、关于袁金水应否向莫妙贞赔付主体工程维修款项25305元的问题。莫妙贞上诉认为其房屋存在天花、横梁渗水及房屋天台地面开裂等质量问题是因为袁金水的施工造成的,请求袁金水赔偿修复费用25305元。经查,莫妙贞是在完成涉案房屋的打桩工程后,将该房屋的主体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袁金水施工,发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莫妙贞主张涉案房屋存在主体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袁金水的施工造成的,莫妙贞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莫妙贞虽然在一审中申请对涉案房屋的楼层天花及横梁出现渗水、天台地面及房间墙面出现裂痕的成因、受损程度,是否由袁金水施工造成及责任比例及对房屋受损部分修复的费用进行鉴定,但莫妙贞并未依时预交相应的鉴定费。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莫妙贞明确表示放弃鉴定申请,莫妙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莫妙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天花、横梁渗水及房屋天台地面开裂等质量问题是因袁金水的施工造成,亦不足以证明修复该些问题需要的费用为25305元。故莫妙贞上诉要求袁金水赔偿房屋修复费25305元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莫妙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62元(已由莫妙贞预交1757.63元),由莫妙贞负担。莫妙贞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健文审 判 员 李炎途审 判 员 梁智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永强书 记 员 陈月佩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民终3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莫妙贞,女,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现住广东省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雪芬,女,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莫妙贞的妹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金水,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住恩平市,现住恩平市。上诉人莫妙贞因与被上诉人袁金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莫妙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莫妙贞支付工程余下款项28000元;3.袁金水支付装修维修款项23200元;4.袁金水赔付主体工程维修款项25305元;5.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袁金水承担。事实和理由:袁金水于2018年7月以有丰富经验的建筑工程师傅的身份,承接莫妙贞坐落于广东省恩平市平方米,共504平方米建筑面积)自建房的主体和装修工程。装修工程于2019年底已全部完工。但是,在2019年12月20日本房屋还未交付使用时,在完全没有作过验收时,莫妙贞发现本房屋二、四、五楼的天花、横梁出现多处开裂渗水情况,后来还发现顶层天台处出现多处严重开裂的事实。莫妙贞在2019年12月20日发微信将以上的事实情况告知袁金水。这些铁的事实,就是袁金水承建莫妙贞楼房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事实。因此,莫妙贞在2019年12月20日,一方面通知要求袁金水应无偿修理返工处理好各楼层面开裂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袁金水不自觉进行修理返工,将各楼层开裂的情况处理好,莫妙贞就在还有未支付给袁金水53000元的工程款中扣下20000元为修理返工人工材料费,余下的33000元的工程款,即支付给袁金水。袁金水不同意莫妙贞此处理方案,不作无偿修理处理开裂的严重质量的情况,袁金水于2020年3月以承建的楼房各楼面出现开裂的事实情况与袁金水的承建施工无关为由,一定要向莫妙贞取回53000元(包括补救费2万元在内),向一审法院起诉。莫妙贞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一、法律规定主体必须具有一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有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袁金水是完全没有相适应的具有法定的执业资格,而承建莫妙贞的共五层高的楼房,完全是非法执业,袁金水应依法承担法律的后果。二、袁金水既没有建筑的法定资格,又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是无效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既然已认定“原、被双方口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应按照合同书无效的法律规定判决,但一审法院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2004)法释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凭什么事实证据、凭什么法律依据,认定袁金水承包莫妙贞楼房装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支持袁金水的诉讼请求。2019年12月袁金水刚所谓完成莫妙贞楼房共五层总建筑面积为504平方米,即于2019年12月20日上午,莫妙贞亲临本楼房发现每一层的楼面不同程度地都出现开裂和有裂逢,并明确向袁金水表明不合格,要补救的。而袁金水抗辩主张上述质量问题与其无关。袁金水完全没有通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完全没有提供证据,一审法院凭什么证明上述质量问题与袁金水的建筑施工无关。莫妙贞放弃鉴定是一审法院的过错导致的,一审法院委托一家达不到鉴定目的的,后患无穷的令人可怕的鉴定公司为莫妙贞房屋作鉴定。详见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的《受理鉴定回复函》。本次鉴定总费用为28000元,莫妙贞已于2020年6月5日应一审法院的通知已向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缴交2000元,还有26000元未缴交,莫妙贞在本案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袁金水赔偿的只是25305元补救费。28000元与25305元对比,那本那利那害综上所述,莫妙贞的房屋遭受到重大的不合格的质量问题,是由于毫无建设建筑资质的冒牌的有丰富经验建筑师傅袁金水施工造成的,袁金水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二审调查中,莫妙贞补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裁判判定双方口头约定无效,莫妙贞于2019年12月20日向袁金水微信信息同理也应属无效合同,袁金水提供两份资料都是双方口头约定和微信通知,这两份资料都是无效合同,所以这两份资料都属于无效证据。袁金水没有证据要求莫妙贞支付装修款。二、一审法院综合评判第一条已经裁定双方口头裁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在评判第二条却引用了这两份证据,一份是双方口头约定,另一份是莫妙贞的微信,这两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评判第二条应无效,不能给袁金水给予支持请求莫妙贞支付装修款53000元。三、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袁金水应当在竣工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履行保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义务,5年内履行保修有防水要求建筑保修义务。但是袁金水作为报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造成财产损失,经恩平市云品装饰设计工程部报价维修建筑物需要维修费用23200元,袁金水依法向莫妙贞赔付维修费23200元。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参考珠海奥园广场住宅质量保证书里的条约,涉案房屋现在依然处于主体工程的保修期间,属于防水要求保修期间,2019年10月25日莫妙贞发现房屋的棚面(也就是天台)有明显裂痕,二楼、四楼、五楼的天花横梁开裂渗水的情况,最大的裂痕长度1.5米,宽度1厘米,特别是在下雨期间,五楼的天台漏水需要用水桶装,这严重影响了莫妙贞的正常使用。2019年12月20日,莫妙贞发微信通知告知袁金水叫其及时进行补漏修整,袁金水拒绝修理,并提出漏水问题属于基础工程和建筑材料问题,与其施工没有关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袁金水开工前应对莫妙贞提供的材料(基础工程)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通知莫妙贞更换、补齐,但袁金水进行施工前对基础工程没有提出异议,便应视为已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基础工程)并没有发现不符合约定,袁金水在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没有对定作人莫妙贞提供的施工材料提出异议,便应视为已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建筑材料)并没有发现不符合约定,主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是袁金水施工导致,莫妙贞邀请装修公司对主体维修款项进行报价,报价费用估算为27500元,袁金水作为保修人在主体工程保修期内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造成材料损失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袁金水在二审中未作答辩。袁金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莫妙贞支付房屋装修工程款53000元给袁金水;2.判令莫妙贞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53000元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袁金水;3.本案诉讼费由莫妙贞承担。莫妙贞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袁金水赔偿房屋修复费用26305元给莫妙贞(具体数额以鉴定结果为准);2.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袁金水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莫妙贞拟在恩平市建造房屋,并在完成打桩工程后,于2018年9月将该房屋的主体工程发包给袁金水施工,发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袁金水承接上述房屋的主体工程后,依约进场施工,并完成了相应的工程。莫妙贞亦已经向袁金水支付了主体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之后,莫妙贞又将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袁金水施工,发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双方口头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款为123000元。袁金水于2019年12月初完成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期间,莫妙贞共向袁金水支付了装饰装修工程款70000元。2019年12月20日,莫妙贞向袁金水发送手机信息《通知》一则,载明:“袁金水承包我五层自建房主体和装修工程。主体工程已完成并结清工程款。装修工程共123000元已付7万元余下53000元正。①10月9日发现顶棚面多处出现严重的开裂并渗水(由于前天下雨)5月初捣好的棚面短期内就有这么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他层都有渗水现象。百万的新房搞成豆腐渣工程。原计划由你包工包料补救维修,你不接受。现由我请专业补漏师傅做,费用2万元由装修余下工程款53000元中扣。②装修工程后尾工作,请于2日内到场,逾期不到现由我请师傅完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在余下的工程款中扣。特此通知。屋主:莫妙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莫妙贞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对涉案房屋的楼层天花及横梁出现渗水、天台地面及房间墙面出现裂痕的成因、受损程度,是否由袁金水施工造成及责任比例及对房屋受损部分修复的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公司进行鉴定。但莫妙贞并未依时预交相应的鉴定费。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莫妙贞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判决:一、莫妙贞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装修款53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袁金水;二、驳回袁金水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莫妙贞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125元【袁金水已预交】,由莫妙贞负担;袁金水预交的受理费112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莫妙贞应向一审法院补缴受理费1125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228.81元【莫妙贞已预交】,由莫妙贞负担。二审中,袁金水没有提交新证据。莫妙贞提交以下证据:1.(2020)粤0785民初570号之一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2020)粤0785民初570号之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3.中国工商银行汇款电子回单复印件一份;证据1、2、3共同用以证明:莫妙贞自2020年6月4日以来,听从一审法院的安排,并于2020年6月5日已向广东汇检鉴定有限公司缴交2000元费用,广东汇检鉴定有限公司都没有检测鉴定报告给莫妙贞的事实。4.恩平市云品装饰设计工程部出具的关于房屋主体与装修的质量问题报告书一份、主体工程预算表一份、装饰工程预算表一份,用以证明涉案房屋的装修及主体都出现质量问题,主体工程及装修工程维修价格预算的价格。5.微信截图及图片打印件各一页,用以证明三楼厨房无任何外力的情况下,墙面脱落。袁金水对莫妙贞提交的前述证据认为:莫妙贞提交的补充证据系恩平市云品装饰设计工程部出具,而该工程部并无鉴定资质,鉴定人是谁,是否有鉴定资质也无相关证据佐证,故该证据无法律效力;莫妙贞在二审期间提交证据,也过了举证期限;莫妙贞过了举证期限提交的无资质的鉴定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袁金水不予认可,法院也不应采信。经审查,莫妙贞提交的证据1—3反映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相关情况,本院予以采纳。莫妙贞提交的证据4、证据5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因袁金水的施工而造成,对本案的实体处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莫妙贞在二审中陈述其在2020年10月份左右进入涉案房屋居住,袁金水没有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莫妙贞。一审中,一审法院曾委托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莫妙贞向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预交了初步查勘差旅费用2000元。后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表示仅能对涉案房屋现状的损坏情况进行鉴定,无法对涉案房屋损坏情况是否由袁金水装修造成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询问莫妙贞,莫妙贞要求取消对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委托。一审法院重新摇珠选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要求莫妙贞预交鉴定费用20000元,但莫妙贞并未依时预交相应的鉴定费,并在一审中明确表示放弃鉴定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二审仅针对莫妙贞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本院不予审查。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袁金水与莫妙贞口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法释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莫妙贞将其房屋主体工程发包给袁金水施工,主体工程完成并结算支付完毕后,莫妙贞又将房屋装修工程包括内外批墙、贴瓷砖等发包给袁金水包工不包料进行施工,但莫妙贞未依约向袁金水支付装修工程款而引起本案纠纷,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亦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袁金水没有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资质,故袁金水与莫妙贞口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二、关于莫妙贞是否应向袁金水支付装修工程款及数额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法释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莫妙贞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恩平市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袁金水施工,袁金水依约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双方均确认双方口头约定装饰装修工程款为123000元,现袁金水已完成相应的工程,莫妙贞在二审调查中也明确其已居住在涉案房屋,因此,莫妙贞应向袁金水支付装修工程款。由于莫妙贞已支付了装修款70000元,其亦发送信息给袁金水确认仍拖欠袁金水装修款53000元,莫妙贞在诉讼中亦陈述其尚欠装修工程款53000元没有支付,袁金水请求莫妙贞支付装修款53000元,理据充分。一审法院对袁金水该请求予以支持,处理正确,并无不当。莫妙贞上诉请求其应向袁金水支付工程余下款项28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袁金水应否向莫妙贞支付装修维修款项23200元的问题。莫妙贞上诉要求袁金水支付装修维修款项23200元。经审查,莫妙贞在一审中并没有提出要求袁金水支付装修维修款项23200元的诉讼请求,属于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且双方没有就该诉讼请求达成调解意见,本院对莫妙贞上诉请求不予审查处理。四、关于袁金水应否向莫妙贞赔付主体工程维修款项25305元的问题。莫妙贞上诉认为其房屋存在天花、横梁渗水及房屋天台地面开裂等质量问题是因为袁金水的施工造成的,请求袁金水赔偿修复费用25305元。经查,莫妙贞是在完成涉案房屋的打桩工程后,将该房屋的主体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袁金水施工,发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莫妙贞主张涉案房屋存在主体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袁金水的施工造成的,莫妙贞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莫妙贞虽然在一审中申请对涉案房屋的楼层天花及横梁出现渗水、天台地面及房间墙面出现裂痕的成因、受损程度,是否由袁金水施工造成及责任比例及对房屋受损部分修复的费用进行鉴定,但莫妙贞并未依时预交相应的鉴定费。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莫妙贞明确表示放弃鉴定申请,莫妙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莫妙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天花、横梁渗水及房屋天台地面开裂等质量问题是因袁金水的施工造成,亦不足以证明修复该些问题需要的费用为25305元。故莫妙贞上诉要求袁金水赔偿房屋修复费25305元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莫妙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62元(已由莫妙贞预交1757.63元),由莫妙贞负担。莫妙贞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健文审 判 员 李炎途审 判 员 梁智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永强书 记 员 陈月佩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株洲市株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株洲柏霖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3执保740号 下一篇 谢凤山、田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4民初29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