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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鸿洋、杨建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2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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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2288号
  • 案件名称

    宋鸿洋、杨建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宋鸿洋;杨建波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2288号原告:宋鸿洋,男,200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帮万家跑腿公司员工,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杨建波,男,5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华德乐府小区门卫。原告宋鸿洋与被告杨建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宋鸿洋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鸿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鸿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鸿洋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忠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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