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鸿洋、杨建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2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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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2288号案件名称
宋鸿洋、杨建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宋鸿洋;杨建波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2288号原告:宋鸿洋,男,200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帮万家跑腿公司员工,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杨建波,男,5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华德乐府小区门卫。原告宋鸿洋与被告杨建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宋鸿洋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鸿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鸿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鸿洋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忠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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