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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荣与陈绪良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财保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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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财保6号
  • 案件名称

    刘新荣与陈绪良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绪良;刘新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财保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新荣,女,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高坝店镇高坝街社区上河组。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5912221328。被申请人:陈绪良,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高坝店镇高坝街社区二组00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6911231318。刘新荣与陈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陕1024民初439号民事裁定,对陈绪良所有位于山阳县体育场东侧滨河佳居2幢 1单元20层03号房屋[产权证号:陕(2016)山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6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刘新荣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案涉债权已全部实现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绪良所有位于山阳县体育场东侧滨河佳居2幢 1单元20层03号房屋[产权证号:陕(2016)山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64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春锋审    判    员   赵  铭审    判    员   王  乐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孔庆鹏书    记    员   张  娜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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