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荣与陈绪良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财保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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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财保6号案件名称
刘新荣与陈绪良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绪良;刘新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财保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新荣,女,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高坝店镇高坝街社区上河组。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5912221328。被申请人:陈绪良,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高坝店镇高坝街社区二组00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6911231318。刘新荣与陈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陕1024民初439号民事裁定,对陈绪良所有位于山阳县体育场东侧滨河佳居2幢 1单元20层03号房屋[产权证号:陕(2016)山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6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刘新荣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案涉债权已全部实现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绪良所有位于山阳县体育场东侧滨河佳居2幢 1单元20层03号房屋[产权证号:陕(2016)山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64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春锋审 判 员 赵 铭审 判 员 王 乐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孔庆鹏书 记 员 张 娜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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