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升与华阴市冯欣明粉条加工店、冯水利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2民初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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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民初291号案件名称
张振升与华阴市冯欣明粉条加工店、冯水利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冯水利;华阴市冯欣明粉条加工店;张振升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291号 原告:张振升,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阴市冯欣明粉条加工店。经营者:冯水利。被告:冯水利,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亚,女,1969年5月1日出生,系冯水利之妻。原告张振升与被告华阴市冯欣明粉条加工店、冯水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张振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振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张振升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人民陪审员 贠长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候 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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