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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付亮、郑中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4执11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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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4执11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付亮、郑中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鄢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付亮;郑中礼;郑军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4执1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付亮,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郑中礼,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郑军奎,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马付亮与郑中礼、郑军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24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郑中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付亮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被告郑中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付亮利息款6万元;被告郑军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郑军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中礼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郑中礼、郑军奎承担。因郑中礼、郑军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付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郑中礼名下有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豫K×××××)、别克牌汽车(车牌号:豫K×××××),被执行人郑军奎名下有雅阁牌汽车(车牌号:豫K×××××),现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3年07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郑中礼、郑军奎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亦未回复相关信息。本院认为,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中礼、郑军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付亮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喜芳审判员  程松峰审判员  陈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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