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吴霖租赁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3执7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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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3执732号之一案件名称
辽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吴霖租赁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辽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吴霖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3执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辽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霖,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霖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682.7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育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范 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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