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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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执899号案件名称
杨东、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东;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899号申请执行人:杨东,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716690XT,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217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生效的(2019)川1903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98433元及其他补偿款4000元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903执8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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