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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玉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西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2民初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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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民初525号
  • 案件名称

    贵州玉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西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贵州玉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西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申建忠;陈兴涛;任龙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2民初525号原告:贵州玉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MA6HTRX72G,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茅坪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梁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乃吉,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建林,公司员工。被告:贵州西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兴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申建忠,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押于安徽省合肥监狱第二监区。被告:陈兴涛,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区。被告:任龙华,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区。原告贵州玉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西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申建忠、陈兴涛、任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玉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贵州西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偿付2017年12月14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利息226,980.23元,按月利率15‰偿付2021年5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陈兴涛、任龙华对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申建忠对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与被告西南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玉〕农信社〔2016〕年流贷字161008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止,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月利率6.46‰,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被告申建忠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编号:〔玉〕农信社〔2016〕年保贷字161003号),为被告西南公司提供连带保证。上述合同和手续完毕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告西南公司全额发放了1,000,000元贷款。2017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西南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对被告西南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到期的1,000,000元借款,展期12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5日,展期期间月利率为7.1069‰,贷款逾期的罚息月利率为15‰,还款计划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被告陈兴涛、被告任龙华分别于2016年10月10日、2017年10月20日向原告提交签署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用其个人资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投资)为被告西南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原告于2019年4月向玉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4月8日受理后,因被告申建忠受其他案件影响及今年上半年疫情影响,故法院暂停审理。被告西南公司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26,980.23元(截止2021年4月30日),自2021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玉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贵州西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准确的住所地、通讯方式等信息,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州玉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2元,退还给原告贵州玉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谢德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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