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莲、张体方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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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323号案件名称
程海莲、张体方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程海莲;张体方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23号原告:程海莲,女,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张体方,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原告程海莲与被告张体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原告程海莲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海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海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海莲负担。 审判员 肖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燕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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