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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莲、张体方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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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323号
  • 案件名称

    程海莲、张体方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程海莲;张体方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23号原告:程海莲,女,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张体方,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原告程海莲与被告张体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原告程海莲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海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海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海莲负担。        审判员    肖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燕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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